據新華社電廣東省地方法院日前公佈兩起“好意同乘”摔傷事件,因車主被判“天價賠償”引發爭議。
  一起為“摩托車好意載客”摔傷事件。佛山市高明區法院15日通報稱,2013年7月,摩托車車主阿苗好意搭乘同事阿文上班,不料發生事故,造成同事顱腦受傷,經鑒定為二級傷殘。阿文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230萬元。佛山高明法院經審理,判決阿苗承擔153萬元賠償款,含社保基金管理局墊付的約61萬元醫療費。
  庭審法官表示,本案是“好意同乘”引起的交通事故侵權糾紛,被告阿苗並未向原告阿文收取任何費用,是一種無償行為,要求阿苗承擔全部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,且阿文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,存在一定過錯,依法可減輕阿苗的責任。
  另一起則為“自行車好意載客”摔傷事件。恩平市法院17日通報稱,今年3月,小梅下班後搭乘小李的自行車同去購物,途中自行車倒地兩人均摔傷,小梅起訴小李索賠6萬多元。恩平市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小李作為騎車人未履行相應註意安全義務,對事故的發生有主要過錯,應承擔主要責任。
  兩起“搭車摔傷”事件的法院判決引發爭議。一種觀點認為,乘坐人是受益人,並且能預測到風險,應自行承擔風險責任。另一種觀點認為,這是搭乘關係非營利性的,是互助性的關係,其中風險應由雙方承擔,一方最多只能判50%責任。還有觀點認為,法院的判決往往對社會影響巨大,應該慎重。
 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思魯認為,現行法律中關於“好意同乘”引發事故的具體責任劃分和相關賠償並無明文規定,故高明法院基於公平原則及阿文存在一定過錯是符合法理的。王思魯認為,“好意同乘”雖然免費,駕駛人沒有義務將同乘人運送至目的地,但並不意味他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。  (原標題:好心車主摔傷乘客被判天價賠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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